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干部员工因私事出国(境),包括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系统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是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实行登记备案、逐级审批和证照集中保管制度.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五条 下列人员实行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度:
(一)在职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离(退)休的局级(集团公司准部门副主任级)及以上干部;
(二)涉及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备案人员。
第六条 涉及到的登记备案责任单位称为“报备单位",报备单位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应为报备签字人。公司本部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人力资源部定期向北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更新;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根据当地机关有关规定,向机关登记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政治面貌、职务职称、工作单位、主管单位等。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向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事由、所赴国家(地区)、出国(境)日期、在外停留时间等;
(二)个人填写的《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三)证明其因私出国(境)事由的有效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按照相应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逐级履行审批手续。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履行报批手续;公司本部部门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副处级职员和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党组审批;公司本部一般员工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直属及控股各单位非领导班子人员由所在单位自行审批。
员工取得因私证照后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应按本办法相应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归国后7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照交单位人力资源部门集中保管。各单位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要逐级把关,严禁因公活动按照因私审批程序出国(境),不得为非本单位人员出具因私出国(境)证明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人员,应按照本办法报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委托外单位或代理机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的单位,公司将追究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未按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将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在外生活费、在外医疗费(含在外人身意外)、护签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司总
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附件:
国有企业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表
姓
|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 政治面貌 | | 单 位 | | 职务 | |
| 前往国家 (地区) | | 出国(境) 时 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国内亲属或联系人 |
| 与申请人关系 | 姓名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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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境)外亲属或联系人 |
| 与申请人 关系 | 姓名 | 住址或通讯地址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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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出国(境)事 由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组团单位 | | 经费来源 | |
所在单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公司人力资源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 审批意见 |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申请时须附出国事由的书面证明材料,例如:有效的国(境)外邀请人或单位正式发出邀请函件的原件、邀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与旅游代理机构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书(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