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被关押在看守所的,尚未被判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只能由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向看守所申请会见。
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机关批准,近亲属可以在规定的时间通信、会见。
已经被判决关押在看守所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与其会见。近亲属需要向所在监狱或看守所递交探望申请,出具探视者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等。经看守所同意后与监狱方面协商安排探望时间后,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探视。
法律客观:
《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预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审理。审讯、调查不得少于二人。《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三条
预审人员对所受理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需经机关负责人决定。在作出决定前,预审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审理。《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
预审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应当迅速研究案件材料,制订预审计划。《预审工作规则》
第二十五条
预审人员对被捕的人犯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必须进行审讯。在讯问时,应当首先讯问人犯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在发现不应该逮捕的时候,应立即报告领导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