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1、本人身份证(16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除外)、户口簿(本市户籍);
2、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单》(本市引进人才);
3、残疾人证(因残疾缀学);
4、大病医疗凭证(因大病缀学);
5、新生儿,需提供户口簿;
6、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复读生);
7、学校/托幼机构相关就读证明(在医保服务点办理新增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
8、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