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一、房屋产权证怎么办理?
一般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
1、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申请登记表;
2、提交登记申请、身份证明、权属证明等材料;
3、受理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4、符合等级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产权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房产证如何办理流程
办理房产证流程如下:
1、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3、审核材料;
4、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怎样进行房屋产权登记
房屋产权登记的程序为:1、申请人申请对房屋进行权籍调查;2、申请人向属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递交相关的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材料;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该申请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5、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