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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仓单能不能质押,仓储合同仓单质押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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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仓储合同仓单能质押,但是需要满足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2种观点: 一、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1、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有三个区别,分别是:(1)质押范畴不同。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有形的货物交由监管企业代资金方保管并设定质押,属动产质押范畴,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直接交由资金方进行占有并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2)资信要求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管企业承担的是监管责任;(3)接受动态模式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融资方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自自由换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二、仓单质押业务特点有哪些1、 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2、 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3、 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4、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仓储合同仓单能质押,但是需要满足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1种观点: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7)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8)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9)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10)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11)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仓单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业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贷款对象的基本要求及同时应满足的条件:一、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银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二、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三、以经销仓单质押项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一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四、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银行及他行均无不良记录;五、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六、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2种观点: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一、仓单和提单的区别提单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提单既是货物的收据,更是物权凭证,还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协议的证明,非常重要,收钱的时候没有提单是万万不能的。仓单又叫进仓单,是出口人将货物送进保税仓库待装货柜时领取的入库单。通俗地讲,货主把货物交给海运承运人,总得有个收据吧,提单可以起这个作用。那买家凭什么收货呢?还是凭提单。卖方从运输方那里得到提单以后,把它转交给买方,转交的过程也是收钱的过程,所以说,提单对收钱很重要。在装船之前,所有的货都要先送进海关保税仓库,然后再装集装箱,送到轮船上去。货进仓库的时候,也要有一张进仓单,否则卖家如何证明或已交到海运承运人指定的地方?凭什么去换提单?最后凭什么收钱?这样讲应该能理解了吧。二、什么是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我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本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本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

第3种观点: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标准仓单是特指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或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并在交易所注册,可在交易所流通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质押授信,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作为质物提供担保。(1)提交申请材料借款人须向当地银行(贷款行)提供以下资料:——借款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贷款(证)卡原件和复印件;——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原件;——拟质押标准仓单清单与权属凭证(复印件);——借款人有权机构关于借款及同意质押的决议原件;——拟质押人担保意向书;——借款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2)审查、审批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并根据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经营规模进行客户规模的划分、认定;对认定为中小型企业的借款人,直接根据“速贷通”业务有关规定给予借款人一定的贷款额度;对中小型规模以外的客户要先进行评级和授信,然后在核定的额度内受理单笔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贷款行信贷审批部门根据经营部门上报的借款人的贷款额度、期限、金额以及借款人提供的拟质押仓单数量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批。(3)签订合同对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标准仓单质押贷款合同》和《标准仓单质押合同》,同时,为防止资金直接流入期市、股市进行投机交易,还要与借款人签订《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贷款行通知承办行(交易所所在地指定银行)关于仓单质押贷款情况,并将借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交承办行,承办行为借款人在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下开立专用交易编码。(4)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承办行与借款人、借款人所在期货经纪公司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登记表》,承办行填写《标准仓单质押登记业务申请表》,期货公司被授权人与承办行指定专人共同到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交易所将标准仓单登记到质权登记及质权行使通道。交易所办理完质押登记手续后,打印《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冻结单》和《仓单持有凭证》给承办银行。(5)发放贷款承办行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后,填写《质押登记确认书》,贷款行凭该确认书确定仓单质押登记已成功,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6)贷款监控、偿还为防止质押仓单价值下降造成的信贷风险,贷款行要对质押仓单品种的价值变动情况给予关注,当实际质押率超过70%或总行核定的警戒线时,要及时通知借款人采取归还部分借款或追加部分仓单等措施降低信贷风险。借款人按时归还借款的,承办行与借款人、所在期货公司填写《解除标准仓单质押协议书》、《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质押解除登记表》,共同到交易所将质押的标准仓单解除质押,并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将仓单登记到原期货经纪公司。(7)处置仓单借款人确认要采取仓单转让、交易等方式归还银行借款的,承办行负责协助借款人进行仓单过户。

第1种观点: 1、对出质企业的真实状态审查因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的资信风险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在与出质企业的信贷交易过程中,出质企业拥有自己盈利水平、质押物合法性与质量状况等方面的更多、更真实的企业内部信息,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银行与物流企业不拥有此类信息,处于信息劣势地位。银行是仓单质押业务中的资金输出方,物流企业需要对出质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仓单质押业务大部分的风险集中在银行与物流企业这一边。其风险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如果出质企业存在故意的隐瞒或欺骗,银行与物流企业难于判断与知晓企业所提供的企业经营状况和物品信息的真伪,一旦在对出质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进行评估时出现失误,就可能造成银行和物流企业财货两空的局面。2、质押物监管风险质押物监管风险属于物流企业内部的经营风险。由于物流企业是仓单的出具者,负有无条件根据仓单交付货物的义务,所以必须保证实际货物的数量或价值与仓单完全符合。许多物流企业仓库的信息化程度还很低,还停留在人工作业的阶段,如果操作不够规范又缺乏完善的监控技术手段和措施,势必导致质押物损毁或丢失的风险增加,特别是内部人员作案私自允许提单的风险。3、质押物价值评估风险出质企业为了更多地获得贷款,刻意虚报、高报质押物的价值,而物流企业由于自身经验能力的原因对其市场上的真正价值难以判断,也不能准确预测质押物的价格变动趋势,或者因轻信出质企业一方之词以致评估结果失真,对质押物高估的情形就成为仓单质押业务的核心风险。该风险包括以下二个方面:一是质押物的选择风险。并不是所有商品都适合做质押物,所选择的质押物价值不稳定,其价格和质量随时间变化较大,其变现能力弱,这样也会在实行质权时导致损失。二是质押物的质押率确定风险。由于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为了降低信贷风险,很难对不同资信的出质企业使用不同的质押率。如果质押率过高,就会造成出质企业还贷不积极;如果质押率过低,又会挫伤企业参与仓单质押业务的积极性。

第2种观点: 一、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1、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有三个区别,分别是:(1)质押范畴不同。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有形的货物交由监管企业代资金方保管并设定质押,属动产质押范畴,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直接交由资金方进行占有并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2)资信要求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管企业承担的是监管责任;(3)接受动态模式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融资方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自自由换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二、仓单质押业务特点有哪些1、 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2、 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3、 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4、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第3种观点: 银行借助期货市场相关规则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可以在很多环节上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使得信贷成本大大降低。然而,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运作一年半以来,其各项风险更值得银行重点关注:1、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仓单质押可以参照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办理。但是期货价格具有很强的波动性,受许多复杂因素影响,其走势未必能完全与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一致,由于期货价格包含一定持仓成本,往往偏高于现货价格。若以期货价格办理质押,则在确定质押比率或调整质押额度时,应考虑这个因素影响。若以现货价格办理质押,则应考虑现货市场的标的物与期货市场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要依据现货市场的等级差对质押比率进行调整。如果银行在与借款人签署协议时参照价格不准,特别是价格偏高时,就会给银行留下风险隐患。现货市场的价格变化直接引起仓单内涵价值的变化。质押贷款合同签订后,若仓单对应的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下跌,而贷款合同未作任何调整,没有设立警戒线,就会出现仓单价值低于贷款本金的现象,这时风险就会随之而来。银行通过仓单质押一次性放出的贷款在其资本金中所占的比例、在总贷款中所占的比例要按照有关贷款管理制度实施,严格控制。若所占的比例过高,一旦借款人出现经营、法律风险,很可能会对银行造成重大影响。2、缺乏相应惩罚措施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在借贷关系中甚为重要,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可能会给银行造成严重的后果。因为大部分客户以中小生产企业和商贸企业为主,其资质、信用状况直接影响贷款是否能顺利回收。譬如,借款人已经资不抵债、仓单作重复质押、假借别人的仓单或伪造仓单、伪造财务报表、贷款不按期归还等。银行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最终表现于标准仓单的无法兑现上。这种情况是:出质人的标准仓单无法变现,即当借款人与出质人、标准仓单受让人拒不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又信用很差,此时贷款银行按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能直接成为标准仓单的受让人,风险由此产生。银联信建议根据上文的分析,银联信认为控制标准仓单质押贷款风险的对策如下:1.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格。借款人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项指标符合贷款要求,资产流动性充足,高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重大不良记录和违规行为,无欠债不还记录。2.贷款项目的可行性。贷款人要审查借款人的资金用途,是用于期货套保、套利、投机,还是用于其他经营业务。根据资金投向判断贷款风险大小。3.借贷双方要取得期货经纪公司的协助。借款人作为期货市场投资者,在期货经纪公司开有专门的保证金账户,其交易行为完全在期货经纪公司的掌控之下,尤其在贷款资金流入期货市场后,贷款人很难以实时了解借款人的资金使用状况。借款人是否拿贷款资金去作投机,是否有操纵市场的行为,是否有大盈大亏等等,贷款人都需要与期货经纪公司经常保持联系和沟通,以便提前作出对策。一是借款人在资金不能按期归还时,需要期货经纪公司协助对仓单进行处理。由于法律上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是限制的,贷款人不论是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机构一般在期货市场没有交易席位或特别席位。二是当仓单价值出现变化,超过贷款合同约定的警戒线时,需要期货经纪公司及时告知贷款人,立即通知借款人不足质押物的价值缺口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三是质押期间,仓单的仓储费用需要期货经纪公司向借款人代扣。4.无纸化仓单质押贷款应取得期货交易所的支持。有纸化仓单,借款人可以随时拿去办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质押后借款人就无法再转让、交割、提货或在交易所办理质押保证金业务。但是无纸化仓单在质押贷款后,若银行等贷款人不通知交易所予以冻结,借款人还可以照常进行转让、交割、提货或在交易所办理质押保证金业务。这就为贷款人增加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对于郑商所、大商所的电子化仓单管理方式,标准仓单质押贷款没有交易所的支持是行不通的。一、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程序由于存货(现货)质押贷款业务涉及到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严谨、完善的操作程序。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其次,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开立专用存货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存货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申请。再其次,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存货(现货)质押合同,按照存货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最后,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账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在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仓单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仓单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仓单是保管人出具的证明存货人已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并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以及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 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法律客观:仓单质押的实行,是指质权人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为履行时,依法对质押标的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自己到期债权的行为。仓单作为提货凭证,一般会有仓储期间记载其上。仓单设质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会有一个清偿期,从而,两个期间的届至会有先后,当然也不排除同时届至的可能性。因此,在仓单质押实行时会因仓单上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先于、后于或者同时与仓单质押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而有所不同。因此,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实行质权时须区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仓单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先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的,依《担保法》第77条的规定,质权人可以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仓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仓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上。第二,仓单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后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的,质权人能否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我国现行法并无规定,专家建议,如果由于质权人提前提取仓储物而造成保管人仓储费损失的,保管人享有救济权。第三,仓单所载提货日期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同时届至的,因为在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至时,债务人未为债务的清偿,故而,质权人自可依法实现质权。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以向仓储物的保管人提示仓单为必要。质权人向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不得拒绝交付仓储物。质权人可依法处分所提取的仓储物,从而优先清偿其到期债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仓储合同仓单能质押,但是需要满足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仓储合同仓单能质押,但是需要满足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3种观点: 仓单质押贷款申请资料:1、拟质押仓单复印件;2、仓储合同副本;3、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购销合同、相关发票及完税证明;4、仓单项下仓储物为进口商品的,应提供相关进出口批文、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批件及相关已获海关通关的资料;5、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一、仓单质押贷款申请条件怎么规定的1、申请人是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2、仓储公司经银行认可,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3、质押仓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出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仓单,且记载内容完整;(2)出具仓单的仓储公司原则上必须是银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仓储公司。4、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所有权明确;(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和贬值;(4)适应用途广,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二、仓单质押贷款属性有什么1、期限: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仓储物储存期限,且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2、金额:仓单质押率一般不超过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价值的70%。仓储物价值根据仓储物总价值扣除必要的其他费用后确定(仓储物价值=仓储物的单位价格×仓储物数量-预估计的其他费用)。仓储物的单位价格通过比较仓储物进价和市场价,就低确定。预估计的其他费用是指贷款期间可能产生的仓储费用以及仓单尚未支付的其他费用的总和。产品特点:1、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2、促进国内商品贸易,加快市场物资流通;3、提供融资便利,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4、扩大企业销售,增加经营利润。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仓储合同仓单能质押,但是需要满足条件。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四)储存场所;(五)储存期限;(六)仓储费;(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2种观点: 一、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1、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有三个区别,分别是:(1)质押范畴不同。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有形的货物交由监管企业代资金方保管并设定质押,属动产质押范畴,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直接交由资金方进行占有并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2)资信要求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管企业承担的是监管责任;(3)接受动态模式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融资方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自自由换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二、仓单质押业务特点有哪些1、 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2、 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3、 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4、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第3种观点: 一、仓储合同仓单能不能质押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仓单质押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具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2、仓储公司经典当行认可,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承担责任的经济实力;3、质押仓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出质人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的仓单,且记载内容完整;(2)出具仓单的仓储公司原则上必须是典当行认可的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仓储公司;4、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所有权明确;(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和贬值;(4)适应用途广,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典当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申请资料:(1)拟质押仓单复印件;(2)仓储合同副本;(3)仓单项下仓储物的购销合同、相关发票及完税证明;(4)仓单项下仓储物为进口商品的,应提供相关进出口批文、批准使用外汇的有效批件及相关已获海关通关的资料。(5)典当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二、仓储合同仓单质押的具体程序1、仓储公司和货主(借款人)签订仓储保管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货主将货物送往指定仓库,仓库经审核确认接收后,开具仓单;2、货主以仓库开具的仓单为凭证,向典当行申请贷款,典当行以减少风险为前提对仓单进行审核;3、货主、典当行和仓储公司三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作意向并签署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货主将仓单出质背书登记交典当行;4、仓储公司同典当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典当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履行的责任;5、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典当行向货主按货物价值的约定比例发放贷款;6、货物质押期间,由仓储公司按仓储保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对货物进行监管,货物的使用权归典当行所有,仓库只接收典当行的出库指令并按指令将货物出库;7、货主履行同典当行约定的义务,典当行解除仓单质押,并将仓单归还货主;8、如若货主违约,典当行有权处置质押在仓库的货物,并将处置指令下达给仓储公司;9、仓储公司接收处置指令后,依据货物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

第1种观点: 开展仓单质押业务,既可以解决货主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困难,同时保证银行放贷安全,又能拓展仓库服务功能,增加货源,提高效益,可谓“一举三得”。首先,对于货主企业而言,利用仓单质押向银行贷款,可以解决企业经营融资问题,争取更多的流动资金周转,达到实现经营规模扩大和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其次,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开展仓单质押业务可以增加放贷机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又因为有了仓单所代表的货物作为抵押,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最后,对于仓储企业而言,一方面可以利用能够为货主企业办理仓单质押贷款的优势,吸引更多的货主企业进驻,保有稳定的货物存储数量,提高仓库空间的利用率;另一方面又会促进仓储企业不断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各项配套服务,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一、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一)我国缺乏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扶持目前,我国央行通过窗口指导,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5%,对地方性商业银行调增10%,并要求这部分额度必须用于中小企业、农业或地震灾区;随后出台政策放宽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对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虽然这些政策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但长期来看,仅靠增加贷款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比照国际经验,许多国家依据中小企业所有制类型和行业特性,对其融资都采取了各种优惠政策进行扶持。(二)我国缺乏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为了对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支持而设立了专门的金融管理机构。一方面,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为一部分无法通过一般渠道获得商业贷款的中小企业提供了风险担保,解决了其资金需求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成立政策性基金,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我国,中小企业分属于各级政府及各产业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权较为分散。金融体系没有成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尚未构建完整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从而导致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也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这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三)中小企业经营稳定性差,增加了银行的信贷风险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在信息收集、分析市场方面投入成本少,因而易受经济景气性、金融环境以及行业变化的影响,这对于以稳健经营为宗旨的银行来说意味着还款的不确定性增加。据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统计,有近30%的小企业在成立两年内消失,由于经营失败、倒闭或破产等原因,有近56%的小企业在4年内退出市场。它反映了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性差、投资风险大这一特征。在这种形势下,银行本着稳健性的经营原则,自然会尽量少贷或不贷给中小企业资金以规避风险,这在一定程度上阻断了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四)中小企业可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不足金融机构在向信息不对称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虽然难以获得贷款决策所需的信息,但可以从企业所提供的抵押品或者第三方担保中获得关于企业未来偿还能力的信息和保证,从而做出贷款决策,并且抵押有助于解决逆向选择问题。但由于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比率低的财务特征,所能用于抵押的资产相对十分匮乏。因此商业银行不愿意对中小企业放贷。(五)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贷款成本高,银企关系恶劣近年来,部分中小企业信用观念十分淡薄,利用虚置债务主体、假借破产之名、低估资产、逃避监督等各种方式逃、废、赖银行债务。这些行为进一步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相应地也降低了银行向中小企业增加贷款投放的信心。二、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的程序由于存货(现货)质押贷款业务涉及到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三方的利益,因此要有一套严谨、完善的操作程序。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其次,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开立专用存货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存货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存货(现货)质押贷款申请。再其次,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存货(现货)质押合同,按照存货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最后,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账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账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第2种观点: 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7、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8、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9、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10、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11、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仓单质押融资操作要点1、首先货主(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帐户监管协议》;仓储企业、货主和银行签订《仓储协议》;同时仓储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销的协助行使质押权保证书》。2、货主按照约定数量送货到指定的仓库,仓储企业接到通知后,经验货确认后开立专用仓单;货主当场对专用仓单作质押背书,由仓库签章后,货主交付银行提出仓单质押贷款申请。3、银行审核后,签署贷款合同和仓单质押合同,按照仓单价值的一定比例放款至货主在银行开立的监管帐户。4、贷款期内实现正常销售时,货款全额划入监管帐户,银行按约定根据到帐金额开具分提单给货主,仓库按约定要求核实后发货;贷款到期归还后,余款可由货主(借款人)自行支配。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仓单质押的条件有: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等资料。法律客观:《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1种观点: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7)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8)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9)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10)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11)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仓单质押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项目,为仓储企业拓展服务项目以及开展多种经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特别是在传统仓储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以借款人使用自身在库动产仓单质押融资为例,基本流程如下:(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借款人同时向指定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仓储货物保险,并指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3)银行审核通过后,借款人、银行、物流企业三方签订《仓单质押贷款三方合作协议书》。仓单出质背书交银行。(4)物流企业与银行签订《不可撤消的协助银行行使质押权保证书》,确定双方在合作中各自应履行的责任。(5)借款人与银行签订《银企合作协议》、《账户监管协议》,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借款人根据协议要求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6)仓单审核通过,在协议、手续齐备的基础上,银行按约定的比例发放贷款到监管账户上。(7)货物质押期间,物流企业按合同规定对质押品进行监管,严格按三方协议约定的流程和认定的进出库手续控制货物,物流企业只接收银行的出库指令。(8)借款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将销售回收款存入监管账户。(9)银行收到还款后开出分提单,物流企业按银行开出的分提单放货。直至借款人归还所有贷款,业务结束。(10)若借款人违约或质押品价格下跌,借款人又不及时追加保证金的,银行有权处置质押物,并将处置命令下达给物流企业。(11)物流企业接收到处置命令后,根据货物的性质对其进行拍卖或回购,来回笼资金。仓单质押融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以下简称仓储方),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的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必须具备的条件:1、所有权明确,不存在与他人在所有权上的纠纷;2、无形损耗小,不易变质,易于长期保管;3、市场价格稳定,波动小,不易过时,市场前景较好;4、适应用途广泛,易变现;5、规格明确,便于计量;6、产品合格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多操作于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产品等大宗货物。业务申请人应符合银行贷款对象的基本要求及同时应满足的条件:一、将可用于质押的货物(现货)存储于银行认可的仓储方,并持有仓储方出具的相应的仓单;二、应当对仓单上载明的货物拥有完全所有权,并且是仓单上载明的货主或提货人;三、以经销仓单质押项下货物为主要经营活动,从事该货品经销年限大于等于一年,熟知市场行情,拥有稳定的购销渠道;四、资信可靠,经营管理良好,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在银行及他行均无不良记录;五、融资用途应为针对仓单货物的贸易业务;六、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1种观点: 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对提高市场资源的使用效率,加快资金周转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进行质押贷款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1、合法性原则。开展仓单质押贷款业务首先要做到合法经营,贷款业务要符合国家金融、期货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同时,仓单质押贷款的程序要合法,对借款人的资格、还贷能力,信贷资金使用状况,借款手续是否完备等有关事项必须事先审核,事中跟踪,确保每个环节不出现纰漏。2、防范风险原则。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是质押贷款的一种形式,由于借款人向贷款人出质的是在期货市场中流通的标准仓单,所以,其风险系数相对较小。期货市场流通的标准仓单是经过期货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后,按统一格式制定并经交易所注册,可以在期货市场流通的实物所有权凭证,与仓单对应的实物商品放置在指定交割仓库的特定货位。这些仓库是国内有一定影响、实力较大、资信良好、仓储设施齐备的大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在交易所还要存放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有担保单位,仓库对保存期间的货物数量、质量负责。仓单在注册前,交易所一般要对货物的数量、质量进行抽查或核查。应该讲,期货市场流通的仓单在商品数量和质量方面是不存在问题的,因此质押物本身质和量方面存在的风险很小。银行质押贷款面临的风险可能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质押比率偏高。商品的价格始终处于不断涨跌过程中,对应仓单的价值也处于不断变化当中,如果银行对质押物评估比例过高,就可能造成借款人还贷不积极;二是质押物存在法律纠纷。仓单不能重复质押,银行应了解仓单的持有情况,并要争取期货公司、交易所的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可以监督借款人的资金运作情况,交易所可以协助银行冻结所有质押的仓单,冻结期间仓单不会再进行流通。3、审慎确定借款人的原则。质押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常规贷款业务之一,也是商业银行获取盈利的一个途径。银行开展质押贷款既要讲究安全性、流动性,也要注重盈利性。虽然仓单质押贷款经济风险偏低,但银行在办理贷款之前也要慎重选择和审核贷款对象。应本着择优原则、价值保证原则、归还原则确定贷款对象。

第2种观点: 一、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1、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有三个区别,分别是:(1)质押范畴不同。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有形的货物交由监管企业代资金方保管并设定质押,属动产质押范畴,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直接交由资金方进行占有并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2)资信要求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管企业承担的是监管责任;(3)接受动态模式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融资方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自自由换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二、仓单质押业务特点有哪些1、 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2、 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3、 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4、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2、在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仓单交付给质权人,质权自仓单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仓单是保管人出具的证明存货人已交付仓储物的凭证,并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1种观点: 一、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1、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有三个区别,分别是:(1)质押范畴不同。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有形的货物交由监管企业代资金方保管并设定质押,属动产质押范畴,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直接交由资金方进行占有并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2)资信要求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管企业承担的是监管责任;(3)接受动态模式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融资方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自自由换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二、仓单质押业务特点有哪些1、 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2、 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3、 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4、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借款人与物流企业签订《仓储协议》,明确货物的入库验收和保护要求,并据此向物流企业仓库交付货物,经物流企业审核确认接收后,物流企业向借款人开具专用仓单。 2、借款人持物流企业开出的仓单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接到申请后向物流企业核实仓单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法律客观:仓单质押的实行,是指质权人在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为履行时,依法对质押标的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自己到期债权的行为。仓单作为提货凭证,一般会有仓储期间记载其上。仓单设质后,仓单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会有一个清偿期,从而,两个期间的届至会有先后,当然也不排除同时届至的可能性。因此,在仓单质押实行时会因仓单上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先于、后于或者同时与仓单质押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而有所不同。因此,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实行质权时须区分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仓单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先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的,依《担保法》第77条的规定,质权人可以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仓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仓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上。第二,仓单所记载的提货日期后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届至的,质权人能否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我国现行法并无规定,专家建议,如果由于质权人提前提取仓储物而造成保管人仓储费损失的,保管人享有救济权。第三,仓单所载提货日期与质押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同时届至的,因为在所担保的债权清偿期届至时,债务人未为债务的清偿,故而,质权人自可依法实现质权。在仓单质押中,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以向仓储物的保管人提示仓单为必要。质权人向保管人提示仓单请求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不得拒绝交付仓储物。质权人可依法处分所提取的仓储物,从而优先清偿其到期债权。

第3种观点: 一、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1、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有三个区别,分别是:(1)质押范畴不同。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有形的货物交由监管企业代资金方保管并设定质押,属动产质押范畴,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直接交由资金方进行占有并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2)资信要求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管企业承担的是监管责任;(3)接受动态模式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融资方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自自由换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二、仓单质押业务特点有哪些1、 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2、 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3、 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4、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仓储合同仓单能质押,但是需要满足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2种观点: 一、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的区别有哪些1、仓单质押和存货质押有三个区别,分别是:(1)质押范畴不同。存货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有形的货物交由监管企业代资金方保管并设定质押,属动产质押范畴,仓单质押模式下,融资方将记载仓储货物所有权的仓单直接交由资金方进行占有并质押,属权利质押范畴;(2)资信要求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监管企业承担的是监管责任;(3)接受动态模式不同。存货质押业务下,融资方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即可自自由换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二、仓单质押业务特点有哪些1、 多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2、 有效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当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自有的仓单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3、 缓解企业因库存商品而造成的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状况;4、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允许周转,可采取以银行存款置换仓单和以仓单置换仓单两种方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仓储合同仓单能质押,但是需要满足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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